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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银行卡在手中,银行的钱异地被盗取,该怎么办?

    信息发布者:李培强
    2022-07-12 09:52:29    来源:网络   转载

           山东烟台,赵女士刚刚发完工资,却发现银行卡里的钱没了,到银行调取对账单后发现,这张卡被人在广东某地分3次在ATM机取款5万余元,在与银行沟通未果后,她把银行告上了法庭,要求对方承担这笔损失。
     
    (案例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)
     
          案件发生后,赵女士随即找到了发卡银行,她认为,自己近期一直在山东境内,甚至都没有离开过蓬莱,自己的卡却被人在外地取现,银行没有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,应该承担这笔损失。
     
          而银行则认为,赵女士损失的这笔钱是他人在ATM机取现,根据银行卡从ATM机取现操作流程,是需要输入密码才能完成的,因此,银行按照借记卡章程相关规定,即可视为赵女士本人亲自操作!
     
          另外,涉案的这张银行卡在交易过程中,银行已经向赵女士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过提示短信,因此,银行方面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,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责任。
     
         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赵女士向银行申请开设账户,银行不仅同意,而且为其办理了涉案的银行卡,双方也就此建立了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,服务合同关系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,符合法律、法规的相关规定。
     
          就本案而言,赵女士与银行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,银行有义务更有责任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,也要保障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,并且有责任防止储户的密码等信息被他人盗用。
     
         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,在涉案银行卡被盗刷时赵女士本人一直在山东蓬莱,也就是说,在案发时赵女士并不在涉案取现发生地,也就可以证明她没有出现人、卡分离的情况。
     
           由此可以推断,在异地ATM机取款的银行卡是一张伪造的银行卡,涉案的这笔交易也是伪卡交易,既然赵女士的银行卡能被他人复制,这也就表明赵女士持有的银行卡不具备唯一的识别性,银行卡或者银行卡管理系统存在安全隐患!
     
          银行卡能轻易被他人仿制,甚至是被仿制后银行的ATM机又不能辨别真伪,让犯罪嫌疑人轻易得逞,给持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,银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。
       
          虽然在案发时,银行给赵女士发送过提示短信。但是,犯罪嫌疑人在ATM机取款时均是发生在深夜,当她看信息时银行卡内的余额已经几乎为零,银行发送提示短信和持卡人查看短信在时间上存在合理延迟,这一点并不影响银行承担持卡人被盗刷的责任。
     
           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,原则上采取严格责任原则,无论违约的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,只要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,不能提供免责的理由,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!
     
    综上所述,一审法院判决:银行赔付赵女士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利息。
     
    银行不服,提起上诉!
     
         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持卡人发生伪卡盗刷或者交易、网络盗刷或者交易,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,请求发卡行返还被盗刷的资金及利息、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!
     
         另外,根据《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7条规定:发生伪卡盗刷或者网络盗刷交易,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,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!
     
          在本案二审期间,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,并且可以认定赵女士损失的这笔资金是由犯罪嫌疑人盗刷所致,由于银行系统本身存在漏洞,被犯罪嫌疑人加以利用,最终导致持卡人的经济损失,这笔损失完全应该由银行来承担,而并非是储户。
     
            因此,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,二审法院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银行承担赵女士53,684元的本金及利息。
     
           最后,还要提醒广大持卡人,无论在任何场合使用银行卡,都要保护好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不被他人复制,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,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     
         对此,您有什么看法?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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